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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技术

作者:bearingpower        发表时间:2010-12-1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技术条件QC/T 23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1997-11-12批准 1998-07-01实施前 言本标准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制订的。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藻、桑丽、李杰、李燕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及包装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以下简称轴承)。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307.1-1984 滚动轴承公差GB 308-1989 滚动轴承 钢球GB 1184-19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GB/T 1804-19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JB 1255-1991 滚铬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质量标准JB 3034-1982 轴承油封防锈包装JB/T 3574-1992 滚动轴承 标志规范ZB J11020-1989 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3 要求3.1 轴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3.2 轴承滚动体用GCr15钢制造。3.3 轴承钢球直径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28,其标志按GB 308的规定,钢球硬度为HRC 62~66。3.4 轴承零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及形状位置公差按GB 307.1的规定。3.5 轴承零件尺寸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804中的m级。3.6 轴承零件形状位置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184中的B级。3.7 轴承能承受的轴向静载荷应不小于16 500N;轴向动载荷应不小于8 300N。3.8 轴承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锈蚀、飞边、毛刺等缺陷;滚动体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凹陷及锈蚀等缺陷。 3.9 轴承座圈及轴圈沟道不允许有碰伤和加工痕迹。4 抽样4.1 出厂试验抽样4.1.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方案按ZB J11020中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4.1.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及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4.1.3 不合格分类及项目按GB 2828中规定,不合格分为A类、B类和C类,项目见表1。4.2 型式试验抽样4.2.1 进行型式试验的轴承应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样本数量不得少于6套。4.2.2 型式试验如有任一项不合格,则应抽取加倍数量的轴承,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试。如仍不合格,则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5 试验方法5.1 轴承及滚动体外观目视检查。5.2 轴承尺寸及形状位置公差用专用检具进行检测。5.3 钢球尺寸按GB 308的规定进行。5.4 钢球硬度按JB 1255的规定进行。5.5 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和轴向动载荷轴向静载荷在万能试验机上进行测试;轴向动载荷在轴承专用试验机上进行测试。6 检验规则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1.3表1的所有项目。6.2 型式检验6.2.1 轴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中定期每两年进行一次;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2.2 型式试验项目除出厂试验项目外,还应包括轴承的轴向静载荷及轴向动载荷。7 标志、 包装及贮存7.1 标志7.1.1 每套轴承上应有永久性标志,其标志内容、标志位置、标志方法应符合JB/T 3574的规定。7.1.2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a)产品名称;b)制造厂名;c)包装数量;d)总重;e)制造日期;f)“小心轻放”、“怕湿”等标志;g)所执行标准的编号。7.2 包装及贮存7.2.1 轴承和钢球的清洗、防锈及内包装应符合JB 3034的规定。7.2.2 轴承外包装采用纸箱或木箱。7.2.3 轴承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在正常保管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自出厂之日起一年内不锈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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