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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技术条件

作者:bearingpower        发表时间:2010-12-12

本标准主要是结合我国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制订的。 本标准由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藻、桑丽、李杰、李燕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转向轴承的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及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转向轴承(以下简称轴承)。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7.1-1984 滚动轴承公差 GB 308-1989 滚动轴承 钢球 GB 1184-19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T 1804-1992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JB 1255-1991 滚铬钢滚动轴承零件热处理质量标准 JB 3034-1982 轴承油封防锈包装 JB/T 3574-1992 滚动轴承 标志规范 ZB J11020-1989 滚动轴承及其商品零件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轴承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轴承滚动体用GCr15钢制造。 3.3 轴承钢球直径的公差等级应不低于28,其标志按GB 308的规定,钢球硬度为HRC 62~66。 3.4 轴承零件的基本尺寸公差等级及形状位置公差按GB 307.1的规定。 3.5 轴承零件尺寸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804中的m级。 3.6 轴承零件形状位置未注公差等级按GB 1184中的B级。 3.7 轴承能承受的轴向静载荷应不小于16 500N;轴向动载荷应不小于8 300N。 3.8 轴承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锈蚀、飞边、毛刺等缺陷;滚动体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凹陷及锈蚀等缺陷。 3.9 轴承座圈及轴圈沟道不允许有碰伤和加工痕迹。 4 抽样 4.1 出厂试验抽样 4.1.1 出厂试验抽样检查方案按ZB J11020中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 4.1.2 提交出厂试验的产品批量及可接收质量水平(AQL)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1.3 不合格分类及项目 按GB 2828中规定,不合格分为A类、B类和C类,项目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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